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22-3-30 16:57:16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指南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DdCQTSqeNy1glfZmVaDD8w。
六、其他注意事项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未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若本校纳税人想在发放2022年4月工资时享受该项扣除,需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填报。
2.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1年度汇算中不能填报。
特此通知,望互相转告。
联系人:徐婉玉 联系电话:28008876
计划财务处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