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内容
2021-6-22 10:30:11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可进行相关操作。
(1)扣除标准详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2)操作办法详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